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
::: 屏東縣屏東市和平國民小學

公告訊息

運動部重申請貴校應督導並落實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 理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運動部重申請貴校應督導並落實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 理

一、依據運動部115年8月12日運競(六)字第1150302229號函辦 理。 

二、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通 報、資訊之蒐集、查詢、處理、利用與其他相關事項,請 依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」及「專任運動 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」規定辦理。 

三、另請督導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於每年進修研究與其訓練指導 有關之知能,其進修時數至少達18小時以上,進修內容應 包含性別平等及數位/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課程合計至少3小 時,以及兒少保護與正向管教至少1小時,並建議納入考核 之參據。

四、為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,運動部再次重申,凡學校以 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,或以支給鐘點費、 短期或臨時兼任、協助、支援、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 等方式運用之教練,均應事前至「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 通報及查詢系統」進行查詢;於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 該等人員後,應定期至該系統查詢,並留存查詢紀錄。 

五、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上開法令或聘(契)約規定,經調 查屬實者,除應視情節輕重,納入考核、懲處或予以停 聘、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,另如有「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」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,請主動備 文通報本府轉報運動部撤銷證書。
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
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8-28|

{{ $t('FEZ005') }} 19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