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各校應落實學校運動教練之管理,並依相關法令執行 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,俾健全學校運動訓練環境
一、依據運動部114年11月10日運競(六)字第1140350714號函辦 理。 二、各校對於校園內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之工作人 員,於聘任或進(運)用前、聘任或進(運)用後,應依相關 法令落實執行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作業。 三、旨案所稱「學校運動教練」,包含如下: (一)納入正式編制內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。 (二)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聘(僱)運動教練。 (三)運動部補助計畫型教練(含舊制專任運動教練)。 (四)其他學校以聘任、聘用、進用、運用等方式之運動教 練,含鐘點、義務、家長會或家長後援會進(運)用、相 關單位派駐學校,擔任或協助學校體育班或運動代表隊學生之培訓或參賽相關工作者。 四、另建請各校與前開人員所訂之契約書內載明查詢時間及結 果,以確認進用人員無各該規定所定不得聘任或進(運)用 之情形。提供納入契約之範例文字供參,各校可依實際辦 理情形調整之:「(擬用人員姓名)經(學校名稱)於○ 年○月○日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依規 定進行查詢作業後,確認無不得進(運)用之情事。(學 校名稱)並定期(請敘明定期查詢日期)至前開系統依規 定查詢(擬用人員姓名)有無不得進(運)用之情事。」 五、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請依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 辦法」及「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」規定,持續落 實管理所屬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 聘及其通報、資訊之蒐集、查詢、處理、利用及其他相關 事項。 六、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(契)約規定, 經調查屬實者,除應視情節輕重,納入考核、懲處或予以 停聘、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,另如有「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」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,請 備文通報本府以函報運動部撤銷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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